在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A.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C.监事会 * * 提议召开时
D.连续89日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且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未作规定
参考答案:A,D
解析:《公司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就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说明至少有二分之一的董事要求召开,此时公司必须要召开临时会议,选项A正确;选项B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故不选;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 * * 一人没有此项权利,故C项不选: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D项中,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那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就可以代表1/10的表决权,根据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就有权要求召开临时会议,而不必管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时间长短,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