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人欲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4个发起人分别认购了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的股份。首次出资时,甲出资了10万元,乙没有出资,丙出资了80万元,丁出资了150万元。请问这4个发起人的首次出资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出资义务的规定吗:
A.甲的首次出资额低于其认购的股份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B.乙未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C.4个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符合法律规定
D.4个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总额低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81第1款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的是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甲的首次出资额低于其认购的股份的20%以及乙未出资均不影响首次出资额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可。本题中,四个发起人首次出资总额为240万元,大于2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法》并未规定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除了要高于注册资本的20%以外,还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倒是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以,选项ABD均不正确,C项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