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9岁)为骗取保险金,与赵某 (25岁)合谋,由赵将王某承包的篙县汽车站的一辆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属于该汽车站,投保人也为该汽车站),事后付给赵酬金。两日后,赵携带汽油到该汽车站,将王某停在车站院内的客车烧毁,造成直接损失1万多元。当时与站内停有其他车辆十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中保财产公司篙县分公司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篙县汽车站支付赔偿款3.4万元。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赵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B.赵某、王某构成放火
C.赵某、王某构成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D.赵某、王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参考答案:A,B,D
解析:[考点] 教唆犯
王某收买赵某犯罪,属于教唆与被教唆的关系,且两人均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而构成共同犯罪。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虽能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该罪的共犯,但两个都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却构不成该罪。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保险诈
骗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王某与越某不属于这三种人,因而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显然,王某与赵某也不具备这里的特定身份。综上,王某只是篙县汽车站一辆客车的承包人,并非该客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根本不具备保险诈骗的主体资格,其主观上欲以放火烧车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的想法和做法其实是对保险合同的误解。而且,根据烧车时客车的周边环境,王某让赵某烧车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构成放火罪。
如果是具有《刑法》第198条规定的特定身身份的人实施了王某、赵某这样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理应构成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