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指派其研究人员乙协助丙共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该技术开发完成后,甲公司决定就该项技术申请专利。在填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发明人”一栏应当写 ( )。

A.甲公司的名称

B.丙的姓名

C.甲公司的名称和乙与丙的姓名

D.乙和丙的姓名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发明人的确定。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问答题 简答题
问答题

某企业是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2006年4月 18日办理工商登记,并发生以下事项: (1)该企业由合伙人丙担任记载收入、费用的会计并兼任出纳,但丙从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予办理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3)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该企业开出面值50000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 (4)该企业曾与A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收到A企业开出的一张支票,金额为20000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而是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 (5)合伙企业将A企业开具的支票在未补记自己的名称之前就转让给B企业,用于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和《会计法》等法律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财务人员的任用及职责分工是否合法 (2)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是否成立 (3)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提示付款期为多少天 (4)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必须记载的事项A企业开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称”而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转让该支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