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一日张某和李某吵架,张某带着儿子张乙闯入李家殴打李某。李某的儿子李乙下班回家路上与从李家回来的张某相遇,张某便与张乙一齐将李乙打伤。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负责赔偿打伤其夫的医药费200元。李乙也向法院提起了以张某为被告的诉讼要求赔偿自己医药费。下列关于李某之子李乙的诉讼地位的认识,哪些是正确的()
A.李乙应被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因为他和其父李某都受到张家的殴打
B.李乙不应被追加为本案的原告,因李乙并非和其父在同一次殴打过程中受到损害
C.李乙可以成为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
D.李乙无权参加到本案中来
参考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将多数当事人纳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而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它不同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后者是将数个诉讼请求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审理。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在本题中,李某和其子李乙的诉讼请求分别基于不同的侵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是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而合并审理)。因此,李乙的地位应当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