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上闲逛,恰遇平日与自己不和的刘某。黄某便唆使其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其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头砸其头部,黄某头部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黄某唆使其狗扑咬刘某,可见,黄某是不法侵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为了保护自己而将黄某头部砸出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而非第三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而且,刘某在防卫过程中将黄某头部砸伤,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也不成立防卫过当。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另外,由于刘某的防卫行为是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黄某实施的,不存在对象错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