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和乙按份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丙

D.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将继续存续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共有物的先租后抵及优先购买权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的抵押,抵押有效。在先租后抵的情况下,依《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果按份共有人转让按份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依据《合同法》规定,亦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故本题选项为C。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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