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 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郁岚山庄”别墅区。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4000万元地价款,并投入6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郁岚山庄”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哪些是正确的( )
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
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甲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
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甲出资、乙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
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
参考答案:A
解析:[测试点]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因此,A项的评论是正确的,B项和D项的评论是错误的。另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3条限定的企业,即必须是乡镇企业,而且还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限定的农业建设用途。因此,C项的评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