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刘某与王某一起合谋盗窃县百货商场仓库中的一批电线,正在盗窃之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王某分别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对王某量刑过轻,对此提出抗诉。在第二审审理中,被告人刘某:
A.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B.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C.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D.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的二审 法条依据在于: 《刑诉解释》第252条:“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电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C项正确。 第256条:“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AB项正确。 第258条:“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