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代位求偿权
B.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创始会员国
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仅承担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D.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
参考答案:A,B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5年10月11日缔结于韩国汉城,1988年4月 12日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增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我国于1988年 4月28日签署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两天以后交存了批准书,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会员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有代位求偿权,选项A、B正确。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四种政治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所以选项C错误。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此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