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企业2009年10月受托加工A类化妆品1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11700元/件;受托加工B类化妆品5件,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为40000元,加工费(不含税)为10000元,受托方不销售B类化妆品。化妆品税率为30%,该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元。

A.51428.57
B.51420.57
C.52428.57
D.50420.57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的,则按照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税,否则适用组价计税。
该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额=[10×11700÷(1+17%)+(40000+10000)÷(1-30%)]×30%=5142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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