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二)
中国公民李某为某大学教授,2011年12月取得收入如下:
(1)取得当月工资收入8000元;
(2)取得年底双薪6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0000元;
(3)受邀为境内某企业演讲,取得演讲收入60000元,将其中的15000元通过民政局捐赠给贫困地区;
(4)从某A股上市公司分得股息1500元,从银行取得储蓄存款利息3000元,从未上市某投资公司分得股息2000元;
(5)当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和12000元;
(6)12月26日减持其持有的10000股限售股,该股票收盘价为19.68元。限售股信息如下:该股份公司2006年4月25日上市,上市首日收盘价为13.92元;该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技术尚未升级。证券公司在李某减持当天即履行代扣代缴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假定李某最终该限售股股票成本无法提供。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为境内企业演讲取得演讲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6440
B.6720
C.7900
D.8080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捐赠限额=48000×30%=14400(元),实际捐赠=15000元,只能税前扣除14400元;应纳税额=(48000-14400)×30%-2000=8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