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3年前向乙借款2000万元来做生意,结果生意失败,甲人去楼空,被宣告失踪,法院指定丙为甲的财产管理人。后来乙得知甲在别的地方还有大笔存款,遂欲起诉甲以得回借款。现知甲和丙都住在甲地,甲得存款放在乙地,乙本人住在丙地,但是住所地是在丁地。此案不应由( )人民法院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参考答案:B,C,D
解析:[考点] 一般地域管辖和它的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甲被宣告失踪只是干扰项,其实这一案件并非关于身份关系,而是财产关系诉讼,根据民法的规定应该由财产管理人丙来应诉。所以本案属于一般地域管辖,也就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甲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