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连降大雨,2001年8月1日大坝决堤,张某在洪水中失踪,一直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2005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B.2003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C.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前,必须先申请宣告其失踪
D.张某的父亲想宣告张某死亡,但是张某的妻子不同意,张某的父亲不能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参考答案:B,D
解析:[考点] 宣告死亡申请日期的确定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题中张某由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满2年,《民通意见》第28条第1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根据该条规定,应当可以推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宣告死亡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年期间,因此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的时间从2003年8月 1日开始,所以B选项正确(提示:虽然通过这种解释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计算方法是将事故发生日的当日计算在内,但是其他法律有类似规定的,不做这种解释,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的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这个15日就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算)。
《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清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根据该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C选项不正确。
《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根据该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所以D选项正确(提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了如此的规定,但是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前一顺序不同意申请的,后一顺序的不能申请,实际上不利于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