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女儿王小花学习成绩很好,王某的朋友陈某与王小花约定,如果王小花考入北大,陈某就送给王小花一台电脑,陈某的行为是附期限行为
B.陈某与杨某约定,陈某的儿子如果能够出国,陈某就将房屋转让给杨某,陈某的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行为
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合同公证后生效,该合同是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D.赵某将房屋租赁给孙某,约定1年后合同失效,该合同是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通意见》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根据条件对民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的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根据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可以分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始,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因此,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行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前,行为人已经行使权利和义务,这种法律效力一直延续到所附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因此,解除期限又成为终期。
A选项中王小花是否能考上北大,是不确定的事实,C选项中合同是否公证也是不确定的事实,因此A选项中陈某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C选项中的合同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都不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B选项中陈某的儿子出国,陈某转让房屋的义务发生效力,所以陈某的行为是附延缓条件或者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行为。D选项中合同约定确定的期限到来后,合同失效,所以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