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李某在担任A上市公司(国有股占20%,李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副总经理期间,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采购自己朋友所在公司的产品,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20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 )。

A.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B.滥用职权罪
C.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D.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一个新的犯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它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属于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请注意本罪与其他三个罪的区分:李某的行为也是滥用职权行为,但它不符合另外三个罪的构成要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都只能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大家要掌握本罪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异同。这四个罪都是滥用职权的犯罪,但犯罪主体各不相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只要利用职权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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