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9年中国公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50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李某取得A国劳动报酬折合人民币40000元,按A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2009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0
B.1110
C.2400
D.3510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解析】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 - 4800)×30% - 3375]×6=61110(元) 已由分支机构代扣代缴税额= 10000×6=60000(元)所以工资薪金应在我国补缴个税= 61110 -60000= 1110(元)劳务报酬所得抵免限额:40000×(1- 20%)×30% - 2000= 76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10000元,所以在我国境内不用补缴税款。2009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