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
A.对刑事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B.决定和执行刑事拘留
C.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和鉴定
D.可以查询和冻结被告人存款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权
刑事拘留一般是一种紧急措施,人民法院没有可能采取,刑诉法也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和执行刑事拘留。其他各项参见: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1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5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59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