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题中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也就是说高某为刘某作无罪辩护。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项正确,应当选。 刘某系未成年人和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并不成为适用普通程序的理由,AB是错误的。 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公诉案件中,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征得检察院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D项认为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院只能采用普通程序是错误的。

选择题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