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德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在德国登记注册成立了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下列关于该办事处的一些行为,哪一项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 )
A.该办事处命名为“韩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B.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该办事处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德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办事处在上海依然照常营业
D.韩实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中国人蒋某为该办事处的主任,并向办事处拨付了相应的资金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据此韩实贸易有限公司是外国公司。根据195条第1款,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该办事处未标明外国公司的国籍,A项错误。根据第196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办事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B项错误。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附属机构,外国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其分支机构也没有存在的理由,C项错误。根据第194条第1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D项正确,符合题意,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