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从2000年1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4年1月16日,刘的合伙人张某、债权人关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刘的妻子坚决反对,而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接受张、关的申请,宣告刘某死亡
B.驳回张、关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刘某死亡
D.进行调解,待张、关与刘某的妻子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刘某死亡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结束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民法通则》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刘某从2000年1月 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到2004年1月16日失踪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时间要件。但是,《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可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受顺序的限制,配偶属第一顺位。因此,本案中在刘某的妻子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法院不得宣告刘某死亡。但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和《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刘某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