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与其他两个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此前,甲曾向乙借款5万元,一半用于合伙的出资,一半用于自己房屋的翻新改造。食品厂经营半年后,获纯利3万元,恰在此时,甲的房屋因一场大火烧毁,乙遂要求甲偿还借款,而甲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对此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甲可以用副食品厂获得的纯利3万元中自己应得的一份偿还乙的借款
B.甲可以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乙,以抵销部分债务,但须经其他两人同意
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副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自己对甲的债权
D.甲可以自己决定将自己的出资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清偿甲的债务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依此,ABC项都是正确的方式,而D项违反了本法第2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