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没有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司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债务届满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律师向甲公司提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如果未征得甲公司的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放弃质押权,甲公司在放弃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C.丁公司与丙公司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丁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内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而质押是有效成立的。  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而B项是正确的表述。  《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A项错误。  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依此,D项是错误的表述。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C项错误。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三)背景资料  某寒冷地区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涉及3个乡镇、8个行政村,惠及近2万人,主要工程项目包括疏浚大沟2条,中沟5条,小沟10条,新建(加固)桥涵50余座,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相应村镇接收管理。项目招标文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1)投标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上午10:00;  (2)工期为2013年1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  (3)征地拆迁、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4)针对本项目特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分析工程实施的难点,并将相关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5)“3.4投标保证金”条款规定如下: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格式向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  3.4.2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应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4.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以废标处理;  3.4.4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  3.4.5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修改和撤销投标文件,或中标人未在规定时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某投标人对“3.4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异议,招标人认为异议合理,在2013年10月25日向所有投标人发送了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函,但投标截止时间并未延长。  问题:

依据背景材料,简要分析本工程实施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