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从1993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1998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表示反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的死亡

B.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的死亡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宣告死亡的申请
《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题中顺序在前的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因而不能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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