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从1993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1998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表示反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的死亡
B.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的死亡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宣告死亡的申请
《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题中顺序在前的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因而不能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