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马良是我国知名制笔艺人,14岁学艺,后任马良毛笔店经理,1966年9月死亡。后某制笔厂将“马良”申请为注册商标,2001年,制笔厂更名为马良笔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马良的5个子女向法院起诉,诉马良笔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马良的名字为产品注册商标,侵害了5个子女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B.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C.因死者的姓名权不能继承,所以,5个子女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共同诉讼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3条。本案只有一个诉讼标的,马良的5个子女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C项不对,因为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身终于死亡,D项不对,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起诉的应该受理。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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