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9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法院管辖

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法院管辖

C.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法院管辖

D.乙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法院管辖。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行政诉讼中管辖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本案中,甲县国税局是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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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