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过程,根据其动力来源属于( )。
A.内发型的现代化
B.外源型的现代化
C.移植型的现代化
D.继承型的现代化
参考答案:B
解析: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它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和外源型。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它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其特点在于:(1)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2)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3)具有反复性。由于法的现代化不是社会自身力量演变的自然结果,所以,在通往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的本土文化与现代的外来文化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法的现代化过程经常出现反复。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律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附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从而打断这一进程。所以,对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起源于鸦片战争。战后,封建法律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巨大压力:一方面清政府在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成极大的修改压力;另一方面,当时的有识之士在鸦片战争前后已经看到了中国的落后,要求变法图强,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的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之后,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为此,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正式启动。从这一背景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CD两项是法律现代化的方法与途径,不是现代化的动力,故不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