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马某系某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其下列行为哪个是合法的

A.马某着便装经常出入于夜总会

B.马某投资与朋友一起开办合伙企业,但马某不参加经营活动

C.马某接受电视台采访,对某一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评判

D.马某经常参加一些刑事法律问题研讨会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约束业外活动。
  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43条规定:“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44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45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问答题

开成公司与浩新物资供应公司于2002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双方约定:开成公司于5月15日将贷款及运输费用共计55万元汇人浩新公司账户,浩新公司见款立即发货。开成公司按约付款,但浩新公司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遂与开成公司进行了交涉并达成协议,即浩新公司按现有数量供货,余款退回。5月20日,浩新公司发出价值30万元的材料(含运输费用),并退回贷款20万元。开成公司见短缺5万元便与浩新公司交涉。浩新公司的解释是,短缺的5万元系开成公司经办此项业务的业务员甲借走,至今未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经调查,甲曾在签约前以个人名义借去2万元,后又持加盖开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借去3万元。在法院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开成公司曾于半年前为裕和电器厂向前山投资公司贷款40万元提供担保。该电器厂已于两个月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已发出公告。但前山投资公司并未申报债权。 此外,开成公司为了改制,与大地、清远两企业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从事实业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该公司与乙公司以及美国一家公司磋商拟成立一家合营企业,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并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美国公司按照约定日期将出资额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三方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后发现,实业公司和乙公司一直未按规定日期缴清出资额,实业公司也未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转入合营企业账户。美国公司催缴未果,提出终止合同,要求退还出资额并赔偿损失。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已被实业公司挪用。美国公司与其交涉未果遂寻求法院支持。此案结束后,大地、清远企业提出终止实业公司,开成公司不同意,于是在董事会上投票表决,9名董事中有5名同意,公司遂成立清算组。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开成公司业务员甲的借款应由谁负责追还,并说明理由。 (2) 开成公司作为裕和电器厂贷款的担保人,在前山投资公司不参加破产程序时,是否可以申请参加破产程序并说明理由。 (3) 美国公司先期汇人被挪用的出资额应由谁负责偿还因终止合同而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4) 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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