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1年9月,北京精英教育公司员工黄某被公司派往美国工作3个月,在美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每月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0元;黄某取得美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15000元,按美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500元。2011年黄某在美国工作3个月取得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0
B.885
C.1500
D.785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工资薪金所得抵免限额=[(20000-4800)×25%-1005]×3=8385(元)
已由分支机构代扣代缴税额=2500×3=7500(元)
劳务报酬所得抵免限额=15000×(1-20%)×20%=24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2500元。
抵免限额=8385+2400=10785(元)>境外实际缴纳税款=7500+2500=10000(元)
所以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0785-10000=7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