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4年清政府和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内设立特殊审判机构,称为()。
A.化外人
B.会审公廨
C.观审处
D.领事法院
参考答案:B
解析: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1864年清政府与英法美等国的领事在租界内设立的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会审公廨”的制度。按1868年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凡遇诉讼牵涉外国人,必应到案者必经领事官员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是无约国人,必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甚至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这一制度相继在各租界内实行。“会审公廨”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化外人”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称谓,最早见于《唐律》。《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日:“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岂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各以国家法律论之。”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侨民之间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宋沿用唐的规定,明清律中的“化外人”指“外夷来降之人及收捕夷寇”。明清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依据明律或者清律处理,反映出明清统治者在“化外人”犯罪处理的变化,体现明清统治者对封建专制的高度加强。“观审处”1864年在租界成立的一中国法庭审理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侨民为被告人的一切案件,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派员观审。但1876年《烟台条约》签订以后,西方列强强迫中国政府接受观审制度,即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的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领事法院是西方侵略者在其国外殖民领地和半殖民地中国租界内建立的司法系统,由领事兼理司法,一般作为一审的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