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行为是( )。

A.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本题中乙身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甲的债权人,因其不满足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还可以采取另一合法的做法,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A选项的错误在于债权人为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根据规定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C选项错误在于债权人为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根据规定其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选项是清偿程序上的错误,债权人无权自行行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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