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村民李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三个多小时。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破坏军事通信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D.盗窃罪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破坏军事通信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项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根据《刑法》第 369条的规定,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显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系法条竞合,法无特别规定应按“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处理。故当选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