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商标侵权行为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禁止。所以,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侵权。“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公众的误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选项C错误。乙公司的商号虽然已经合法登记,但如果与在先商标权冲突,仍然可以撤销,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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