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国务院规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普通国有独资公司,在具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授权的条件下,以下哪些事项可以由甲公司的董事会自行决定:
(1) 修改公司章程 (2) 申请破产 (3) 增加注册资本 (4) 发行公司债券 (5) 变更公司形式 (6) 与其它公司合并 (7) 解散
A.(1)(2)(3)
B.(1)(4)(5)
C.(2)(6)(7)
D.(1)(2)(5)
参考答案:D
解析:理由:《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由此可知,普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而这些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都可以由公司的董事会自行决定。所以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