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于1997年8月8日欠乙8000元,声明是装修房子急需,而最近生意又不太好导致手头无现金。房子装修后不久甲生意也日益兴隆;1997年10月5日乙遂向甲索要欠款,甲以未约定还款时间且手头尚缺钱为由推托,乙于1999年9月5日再次向甲索要,甲很不情愿还给乙钱。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债务尚未到期

B.乙最后得到这8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甲、乙之间债务于乙向甲索要时到期

D.甲与乙的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理由:本题考查债务履行不当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甲乙之间的债务自乙向甲索要时即已到期,A项错误而C是正确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精神,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因此甲乙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1997年10月5日起算,到1999年9月5日没有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此D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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