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0年4月1日,A肉联食品厂与B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肉食品保管合同。合同约定:A肉联食品厂分别将所进生肉和加工后的熟食放在B厂1号、2号、3号冰库中保管;A厂每月5日支付当月保管费;B厂保证A厂的肉食品不变质。2000年6月5日,由于B厂的另一客户C厂的进货较多,B厂的冰库容纳不下, B厂遂将A厂的熟食品转送至D厂冰库存放。A厂工作人员提货时才发现此事。后到D厂冰库进行查看,却发现保管不善,熟食品大多变质,A厂遂向B厂索赔。B厂称自己和D厂签有保管合同,熟食品变质是由于D厂保管不善造成,A厂应向D厂索赔。无奈,A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厂赔偿A厂的损失。
B厂应否承担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
《合同法》第CFI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CGA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A厂与B厂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场所和方法,但并未约定B厂可将A厂的肉食品转交第三人保管。B厂在保管任务重的情况下,擅自将已存放在自己冰库中的A厂的肉食品转交给D厂保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应依法赔偿A厂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