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约定以甲的房屋使用权作为担保物。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担保物权的特性有( )。
A.当担保物灭失后,甲房屋的价值变为他物或权利时,则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该物或该权利之上
B.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故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C.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D.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不能设立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担保物权的特性有:①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故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的方面之一是:发生上的从属性。原则上担保物权的设立,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等属于例外情形)。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也不能设立。②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即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③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因此当担保物灭失后,其价值变为他物或权利时,则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该物或该权利之上,这是法律承认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