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参考答案:A, 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丙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与甲、乙受到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故A选项符合题意,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公安局基于甲、乙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甲提起行政诉讼,乙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表明乙对处罚内容表示认可,此时不可追加乙为共同原告,法院可以通知乙为第三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知,本案李某作为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造纸厂厂长与李某被打伤的治安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与污染赔偿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厂长不能成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故D选项符合题意,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