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辞职:
A.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
D.立法会全体议员的30名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当辞职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长官
讲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依上述法条可知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