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和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C.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丙只能与该共有份额的购买者和乙另订租赁合同

D.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以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但这只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例外,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即"买卖不破租赁"。因此A项正确。同时,根据民法的规定,共有财产出售时,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B正确。

解答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