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浙江的A级通缉犯董某(22岁)2009年 3月11日1时左右,在浙江某市将租住在某小区 203室的何某(男)、张某(女),双双杀死在房内,并对女被害人实施 * * 尸;2009年3月29日,该犯流窜至福建,在福建福鼎市将16岁的被害人王某杀死在家中并 * * 尸……一时间,连续发生5起类似案件,涉及浙、闽、赣三省,引起了地方恐慌。这起“连环杀人 * * 尸恶魔”案的凶手董某已被抓获,并已起诉到法院。董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担任辩护人,李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 )

A.以证据不足为由,为董某无罪辩护

B.提出有利于董某的证据,以支持无罪主张

C.董某要求李律师将其托关系将年龄调至 17周岁,李律师可以拒绝为董某继续辩护

D.董某告诉了李律师犯罪凶器和赃物的藏匿位置,李律师可以帮助董某隐匿这些证据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考点]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刑诉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选项AB应选。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但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伪造证据,D选项李律师帮助董某隐匿证据违背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另外我国《律师法》第32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所以在C选项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拒绝为其继续辩护。综上,本题应选ABC。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