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7%,其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甲材料每公斤计划成本为10元。该企业2010年2月有关甲材料收发资料如下: (1)2月1日,甲材料账面计划成本为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月初有贷方余额1000元。 (2)2月10日,企业购入甲材料5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505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85元,企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材料尚未到达企业。 (3)2月12日,上述甲材料验收入库。 (4)2月25日,企业再次购入甲材料10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99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830元,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到达企业,并已验收入库。 (5)2月份领用甲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50000元,其中:生产产品领用140000元,车间管理领用5000元,在建工程领用2000元,管理部门领用3000元。 要求:(注: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涉及应交税费的应写出明细科目。)
计算领用甲材料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