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的甲与青岛崂山区的乙因位于上海徐汇区的房产转让产生了纠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生效,乙却迟迟不交付房屋,甲向崂山区法院申请执行,后又向徐汇区法院申请执行,已知徐汇区法院先对该案的执行立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应由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管辖
B.应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管辖
C.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有管辖权
D.甲向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徐汇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执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 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海淀、徐汇两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执行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徐汇区已先立案,崂山区法院就不能重复立案,因此应由徐汇区法院对该案执行。故只有A项说法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