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10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经查证,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为80万元,其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10万元。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由丙现在的可执行的个人财产补足,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B.由丙现在的可执行的个人财产补足,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补足
C.由丙现在的可执行的个人财产补足,不足部分由丙在公司分得的利润补足
D.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共同补足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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