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中国的致远公司与美国的MIT公司协议在中国注册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哪个情况不是导致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被批准的原因( )

A.该企业的组织形式采取股份有限公司

B.致远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未交土地使用费

C.MIT公司以技术出资,该技术转让协议为15年

D.MIT公司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强制性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据此,本题A、C、D项均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应属不予批准设立的情况。因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取得的情况,致远公司未交土地使用费不一定违反法律,故本题B项不应导致合营企业不被批准,故B为正确答案。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