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于2008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