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胜利快餐店是由王某、李某、赵某和徐某合伙出资开办的企业,开业一年来经营不佳,亏损2万元。以下几种情况中,不属于合法的退伙事由是( )。

A.胜利快餐店之所以出现账面亏损,是因为李某和赵某合谋侵吞合伙企业的财产所致,王某和徐某以此为由要求退伙

B.李某在参与合伙经营胜利快餐店的同时,个人独资兴办一个服装加工厂,由于服装加工厂效益不佳,资不抵债,李某个人负担巨额债务无力偿还

C.赵某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在一次原料采购过程中受到欺诈,致使快餐店损失800元

D.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期限,徐某在提前30日通知王某、赵某和李某,后未经他们同意而退伙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企业的退伙事由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第49条,第47条的规定,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只要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故本题选项为C。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