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宋斌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杨民,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7万元,杨民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宋斌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杨民为了经营酒店,经宋斌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4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杨民要求宋斌维修,宋斌拒绝,杨民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宋斌、杨民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对于杨民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宋斌、杨民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

A.装修物归宋斌所有,且宋斌无须支付费用

B.装修物归宋斌所有,且宋斌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C.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宋斌所有

D.由杨民五条件拆除,费用由杨民自理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添附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承租人杨民是经过了出租人宋斌即产权人的同意而维修的,故应当适用《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因此,答案为C。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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