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于2002年8月1日以"满福春"申请注册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经查,乙食品厂曾于 1991年3月1日取得"满福春"食品注册商标,但迄今未提出该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在此情况下,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A.可以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B.不应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C.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不核准该食品商标
D.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延迟核准该食品商标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38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因乙食品厂"满福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 2002年3月1日到期,因其未续展,该商标应于 2002年9月1日被注销,故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如有其他单位申请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则商标局不予核准。故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