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 )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
A.转让知识产权
B.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通过清偿债务取回质物或留置物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职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28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所以,ABD三个选项的行为都要经人民法院许可。只有选项C的行为无须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即可以实施。